|
四川省体育产业创新试验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体育“123456”发展战略及四川体育产业“111335”发展思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4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体育产业集聚发展、创新发展,先行先试培育和建设四川省体育产业创新试验区,打造体育产业创新园区发展样板,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全省体育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四川省体育产业创新试验区的申报、评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四川省体育产业创新试验区,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核心区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建立统一有效体制机制,以体育产业为统筹,以产业融合为特征,以产业要素和业态集聚为核心,集聚多元市场主体,汇聚相关产业链,发展模式创新,品牌效应凸显,对区域体育经济发展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体育产业园区或集聚区。
第三条 四川省体育产业创新试验区评定按照有利于创新体育产业发展模式,有利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体育领域,兼顾区域分布和产业结构升级的原则进行。管理遵循自愿申报、动态管理、持续发展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省体育局负责四川省体育产业创新试验区评定标准、评分细则等编制和修订工作,负责对四川省体育产业创新试验区进行评定、监督管理。
第二章 评定标准与条件
第五条 申报四川省体育产业创新试验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体育资源丰富,体育产业聚集效应明显,有较好的体育产业基础和规模,对本地区及周边的体育产业具有带动示范作用;
(二)建设发展环境优越,具有较好的基础设施,产业特色鲜明,服务体系健全,具备培育大型骨干体育企业和孵化中、小体育企业的条件;
(三)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四)有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能够有效组织开展试验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五)实际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入驻体育及相关企业3家以上;
(六)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是依法注册的法人单位;
(七)规范运营1年以上,且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八)物业剩余使用权限或租赁期限在5年以上。
(九)严格执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试验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管理,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近3年来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无自然资源等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评定程序
四川省体育产业创新试验区采取“自检申报—资料审核—现场考察—评定公示”的评定程序。
第六条 自检申报:申报单位须严格按《四川省体育产业创新试验区评定标准》和评分细则进行自检自评,分值达到60分及以上的,由县级体育部门组织申报单位填报申报材料进行申报。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四川省体育产业创新试验区评定申报书》;
(二)《四川省体育产业创新试验区申请表》;
(三)《四川省体育产业创新试验区主要指标自评表》;
(四)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及涉及经营的前置、后置审批的相关证照复印件;
(五)试验区企业(产业项目)基本情况一览表;
(六)试验区企业(产业项目)近3年财务报表、纳税证明、缴纳社保证明;
(七)试验区企业(产业项目)获得的技术发明、专利、奖励等证明材料;
(八)试验区企业(产业项目)专业人才资质证书;
(九)反映试验区基本情况、经营项目、赛事举办以及特色特点的图片、影像资料;
(十)获得的荣誉、表彰证书及近3年获媒体报道的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有关经营情况的其他材料。
申报单位对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2年内的不得申报。
第七条 资料审核: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四川省体育产业创新试验区评定标准》,由省体育局组织开展资料审核工作。
第八条 现场考察:申报资料经审查合格的,由省体育局统一组织开展现场考察。
第九条 考察人员对申报单位开展现场考察时,要根据《四川省体育产业创新试验区评定标准》逐项评分。
第十条 评定公示:组织专家根据资料审核和现场考察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评定单位经省体育局核定后,通过官方网站将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省体育局授予申报单位“四川省体育产业创新试验区”称号。
第四章 评定人员
第十一条 评定人员由省体育局工作人员、四川省体育产业专家库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 评定人员需熟练掌握《四川省体育产业创新试验区评定标准》及评分细则要求,熟悉体育产业知识,具备较强业务能力,实践经验丰富,严格遵守评定工作规范,工作责任心强。
第十三条 评定人员出现工作失误、未按工作规范开展工作、未承担相应工作职责以及由于各种原因不再适宜参加评定工作的人员,将取消四川省体育产业创新试验区评定人员资格。
第五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四条 四川省体育产业创新试验区实行动态管理。省体育局对四川省体育产业创新试验区的建设、管理、运营情况每2年进行一次考核。对合格的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撤消称号、摘牌并公告。
第十五条 经评定的四川省体育产业创新试验区发生以下重大变更行为之一的,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书面报省体育局:
(一)功能发生变更;
(二)管理单位发生变更;
(三)公共服务平台或基础设施发生变更;
(四)影响试验区经营的其他变更。
变更后不符合四川省体育产业创新试验区评定条件的,由省体育局撤销其“四川省体育产业创新试验区”称号。
第十六条 经评定的四川省体育产业创新试验区,每年3月底前,应将上一年度的发展情况、经营数据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通过市(州)体育行政部门报省体育局。
第十七条 被评定的四川省体育产业创新试验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一)管理机制不健全或现有管理机制不能发挥应有作用,不能达到四川省体育产业创新试验区评定条件的;
(二)经营管理不善,投入不足,不再具备正常运营能力的;
(三)项目、规划、经营方向等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四川省体育产业创新试验区申报条件的;
(四)未按本办法要求提交年度报告和相关材料,年度总结评估、抽检巡查不合格的;
(五)提供虚假信息或进行虚假宣传,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
(六)所提供的产品、服务、所运营的项目、活动及企业行为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七)有本办法未列明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考核不合格的,由省体育局撤销其“四川省体育产业创新试验区”称号,2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八条 省体育局将依法依规加强对四川省体育产业创新试验区内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大数据应用、市场开拓等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四川省体育产业创新试验区申报省级体育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式按照《四川省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所辖区域内体育产业创新试验区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