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场馆设计公司,近日,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简称“训练局”)遭天价索赔,昨日,北京市二中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天盛和公司认为,训练局涉嫌故意欺诈,为此索赔产品包装及原辅材料损失、赞助款、诉讼费等2.4亿元。
本报讯 (记者 李铁柱)近日,天盛和公司起诉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简称“训练局”)索赔2.4亿的诉讼,在北京市二中院再次开庭。天盛和公司称,训练局在五部委发布禁止性文件后,仍授权其使用“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合作伙伴”、“训练局国家运动员指定番茄汁”标识,导致产品被全部下架。训练局则否认对天盛和公司存在欺诈和拖延行为。
天盛和公司起诉称,2012年4月,他们与训练局签订了3年赞助协议,天盛和每年提供饮料及赞助金。训练局授权天盛和为“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合作伙伴”,并授予该公司生产的饮料为“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国家队运动员指定番茄汁”等标识用于商业销售。
2013年3月18日,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被严禁授权制售冠以“合作伙伴”、“指定”等标识的产品。天盛和公司称,当年5月份,他们仍收到训练局有关请求按协议支付合同年度赞助费用的函。2013年5月23日,天盛和将新一年的100万赞助款汇给训练局,并提供了实物赞助,双方续约,随后还收到了训练局的收款票据与2013年度“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合作伙伴”授权证书。
然而,就在双方续约一个月之后的2013年6月25日,训练局发函告知天盛和公司五部委的文件,要求其调整授权称号。8月25日,因冠名问题,天盛和公司相关产品被当地工商局勒令“下架”。
天盛和公司认为,训练局从3月18日五部委发文至6月25日才告知原告,明显有重大过失,且在拖延期内仍隐瞒五部委文件,依原协议签约并索要赞助款,涉嫌故意欺诈,为此索赔原告产品包装及原辅材料损失、赞助款、诉讼费等2.4亿元。
2014年3月24日,本案第一次开庭时,训练局代理人否认存在故意欺诈和恶意拖延行为,并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训练局认为五部委文件属于不可抗力,根据双方的合作合同,不可抗力是免责条款,因此不承担责任。
此外,训练局还质疑了原告提交的损失证明等。他们表示,曾到当地调取原告企业的财务报表和税务记录,原告年营业收入才100万元,且呈亏损状态,不存在品牌损失。
昨天,被告代理人提交了五部委的书面通知。原告代理人看完对方提交的证据后表示不认可其真实性。被告方补充提交了收到100万的付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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